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民初694-697号原告:王征宇,男,汉族,1969年4月14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林,上海段和段(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龙华新区万金象灯饰厂,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
经营者:黄登科。
原告王征宇与被告深圳市龙华新区万金象灯饰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专利号为ZL20123024××××.9、ZL20123023××××.1、ZL20123041××××.8、ZL20123064××××.2)四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
原告王征宇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征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每案人民币50元,四案共计人民币200元,本院减半收取人民币100元,由原告负担。
原告立案时已预缴案件受理费每案人民币1050元,四案共计人民币4200元,扣除本院应收取的部分,其余人民币4100元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