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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黄少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粤0304民初12168号
案件名称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黄少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6-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黄少吟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4民初12168号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步步高大道28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3U。

法定代表人施玉坚,副总裁。

委托代理人刘井,广东品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玲玲,广东品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少吟,女,汉族,1985年2与7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诉被告黄少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

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并无违法之处,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收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已由原告预交),按规定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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