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民初347号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晋江市陈埭镇江头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丁辉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乃钦,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利利,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潍坊世纪美联百货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昌乐县红河镇(政府驻地对面)红河购物广场。
法定代表人:李好友。
被告:潍坊宜仟佳百货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昌乐县城新昌路与恒安街交叉口的世纪美联购物广场。
法定代表人:张海燕。
本院在审理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潍坊世纪美联百货有限公司、被告潍坊宜仟佳百货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法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