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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与潍坊世纪美联百货有限公司、潍坊宜仟佳百货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鲁07民初347号
案件名称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与潍坊世纪美联百货有限公司、潍坊宜仟佳百货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6-0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潍坊世纪美联百货有限公司,潍坊宜仟佳百货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民初347号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晋江市陈埭镇江头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丁辉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乃钦,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利利,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潍坊世纪美联百货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昌乐县红河镇(政府驻地对面)红河购物广场。

法定代表人:李好友。

被告:潍坊宜仟佳百货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昌乐县城新昌路与恒安街交叉口的世纪美联购物广场。

法定代表人:张海燕。

本院在审理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潍坊世纪美联百货有限公司、被告潍坊宜仟佳百货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法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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