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民初36号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三乐路19号。
法定代表人:方洪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莉莉,广东群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秀清,广东群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连成,男,汉族,住江苏省响水县。
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林连成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3月2日立案。
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