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82民初2964号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716107153B,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金一路以西建设三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傅丽萍,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璐,江苏择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丰市白驹镇孙勇麻将机经营部,注册号320982601026514,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白驹镇通榆路西侧。
经营者:孙勇,男,1963年4月30日生,汉族,住盐城市亭湖区。
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大丰市白驹镇孙勇麻将机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
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75元,减半收取487元,由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