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2民初38号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深泽县堤北村。
法定代表人:康瑛鑫,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乃钦,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莱芜市润东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芜市莱城区苗山镇南苗山村润东超市。
法定代表人:杨萍,经理。
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诉被告莱芜市润东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
原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