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81民初6500号原告: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红旗大街14号。
法定代表人:庞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龙江,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XX,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阴市翔晟五金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临港新城滨江西路2号1幢316室。
法定代表人:邵梦婷,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江阴市诺银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永康大街14号(永康五金城)���法定代表人:陈英华,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诉被告江阴市翔晟五金机电有限公司、江阴市诺银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
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
原告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申请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已预交),由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