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民初201号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古井镇。
法定代表人:梁金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秀娟,安徽智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川,安徽智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北市沈淦顺丰烟酒店,经营地址安徽省淮北市蒙山路131号。
经营者:沈淦,男,1969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淮北市沈淦顺丰烟酒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