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民终143号上诉人(一审被告):重庆公牛互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涂山路466号7幢1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30489607XF。
法定代表人:王炳池,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静,重庆坤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芝琳,重庆坤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慈溪市公牛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慈溪市观海卫镇工业园,组织机构代码14478088-6。
法定代表人:阮学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伟,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芳,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重庆公牛互动科技有限公司(���下简称“重庆公牛”)与被上诉人慈溪市公牛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慈溪公牛”)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6)渝05民初7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在本院审理期间,重庆公牛与慈溪公牛达成庭外和解,于2017年6月7日向本院提交了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重庆公牛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重庆公牛互动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重庆公牛互动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