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石民五初字第235号原告高磊磊,男,汉族,1988年9月17日出生,住河北省保定市雄县。
委托代理人王文庆、田雨泽,河北东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XXX,男,汉族,1986年3月14日出生,住河北省廊坊市文安县。
原告高磊磊与被告XXX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高磊磊的委托代理人王文庆、田雨泽,被告XXX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高磊磊诉称:2014年4月25日,原告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称为“螺丝钉”的外观设计专利。
2014年8月27日,上述专利申请被授予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43010××××.6号。
2014年9月,原告发现被告未经原告许可,生产销售侵犯原告上述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
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但被告仍置之不理。
2014年10月13日,原告从被告处购买了螺丝钉一袋(50斤),并由河北省雄县公证处进行了公证。
综上,被告以营利为目的大量生产、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已严重侵犯了原告的专利权,给原告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请求判令被告停止生产、销售侵犯原告“螺丝钉”专利权的产品,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万元,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XXX辩称:被告没有生产销售被诉产品,被诉产品与原告专利明显区别。
经审理查明:ZL20143010××××.6号“螺丝钉”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日2014年4月25日,授权公告日2014年8月27日,专利权人高磊磊。
2014年10月13日,刘家奇在廊坊市××安里村“盛林带钢制管”南行约50米路西的一家工厂购买螺丝钉一袋(50斤),价款110元,取得出库单一张和XXX名片一张,河北省雄县公证处对购买过程进行了公证,对所购螺丝钉随机取样进行了封存,出具(2014)雄证民字第226号公证书。
被诉螺丝钉,其钉帽外观为规则形状与原告专利钉帽为不规则形状有明显区别。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及当事人陈述证明:ZL20143010××××.6号“螺丝钉”外观设计专利证书,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公告号CN302922363S,图片或照片5幅,简要说明1页),河北省雄县公证处(2014)雄证民字第225号公证书。
本院认为:原告高磊磊依法享有ZL20143010××××.6号“螺丝钉”外观设计专利权。
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
被诉螺丝钉钉帽为规则形状与原告专利螺丝钉钉帽为不规则形状有明显区别,不构成侵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高磊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00元,由原告高磊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