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与定远县宸瑞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皖11民初37号
案件名称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与定远县宸瑞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6-0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定远县宸瑞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民初37号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

法定代表人:石磊,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XX远,上海市协力(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定远县宸瑞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定远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5583020352Q(1-1)。

法定代表人:许忠武。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红星,定远县定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定远县宸瑞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

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7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