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6民初3992号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泸州国窖广场,法定代表人刘淼,董事长。
被告深圳市龙华新区民治振兴百货店,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经营者江发科,男,汉族,1971年3月11日出生,户籍地址福建省诏安县,身份证号码。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龙华新区民治振兴百货店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原告系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行为是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深圳市龙华新区民治振兴百货店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为900元,由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