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3民初25号原告:孔玮,女,1983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牟娇娇,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蓝绿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晓塘路9号火炬创新创业园。
法定代表人:曾涤尘。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亚,1989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县,该公司员工。
被告:湘潭市岳塘区城乡建设局,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板塘大道81号岳塘区政府九楼。
法定代表人:蒋新跃,该局局长。
原告孔玮与被告湖南蓝绿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湘潭市岳塘区城乡建设局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
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孔玮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孔玮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玮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孔玮负担。
审 判 长 张雪强代理审判员 何 霖代理审判员 胡东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邹梦月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