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6民初56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号。
法定代表人:张东方,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光凤,安徽昊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邹平广富购物有限公司。
住所地:邹平县青阳镇驻地。
法定代表人:张广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学亮,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政,山东天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邹平广富购物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8日立案。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