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民初663号原告:青岛莱伊迪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明锋、毕晓庆,山东重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华勋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许允芳。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涛、朱兵,山东众成清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莱伊迪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华勋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青岛莱伊迪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莱伊迪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青岛华勋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150.00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