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民初851号原告:无锡阿维工业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锡北镇新明村泾兴路2号。
法定代表人:姜维,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艳,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航,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颖民,男,1973年7月16日出生,住武义县。
被告:永康市开发区炫酷滑板车经营部,住所地永康市经济开发区长城村科源三街26—30号。
经营者:应滔,男,1995年7月20日出生,住永康市。
原告无锡阿维工业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维公司)与被告朱颖民、永康市开发区炫酷滑板车经营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3日立案。
原告阿维公司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阿维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无锡阿维工业设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朱颖民、永康市开发区炫酷滑板车经营部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无锡阿维工业设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