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民初41号原告:郑州第三电缆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高新开发区合欢西街*号。
法定代表人:李志中,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庆祥、韦建,河南庆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阳市卧龙区娟娟电料经营部,业主:翟中华。
住所地:南阳市卧龙区光彩大市场**栋***号。
原告郑州第三电缆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阳市娟娟电料经营部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
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6日以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双方经协商,就侵害商标权纠纷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郑州第三电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175元,减半收取为1087.5元,由郑州第三电缆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