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6民初1931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4N。
法定代表人赵双连。
委托代理人刘东和,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曾子然,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炜东城实业有限公司,地址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街道富豪花园D区1栋2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XF。
法定代表人陈隆智。
被告深圳市炜东城实业有限公司炜东城百货商场,地址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田寮社区田寮大道田寮商业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XQ。
负责人陈隆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炜东城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炜东城实业有限公司炜东城百货商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是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法院减半收取为人民币525元,由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承担,多余人民币525元退还给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