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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峰与开店宝支付服务有限公司商标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沪0104民初6292号
案件名称陈晓峰与开店宝支付服务有限公司商标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5-0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陈晓峰;开店宝支付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纠纷;商标权转让合同纠纷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6292号原告:陈晓峰,男,1977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

被告:开店宝支付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王雁铭。

原告陈晓峰与被告开店宝支付服务有限公司商标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2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原告陈晓峰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明确表示不再预交诉讼费用,亦未向本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晓峰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孙 谧二〇二一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沈伟锋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

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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