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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国兴、杨成文等与文安县鹏辉塑料制品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冀01民初333号
案件名称刘国兴、杨成文等与文安县鹏辉塑料制品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6-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刘国兴,杨成文,文安县鹏辉塑料制品厂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民初333号原告:刘国兴,男,1960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珲春市。

原告:杨成文,男,1986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

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立国,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文安县鹏辉塑料制品厂,经营场所河北省文安县孙氏镇天德店村,经营者张瑞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丽红,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国兴、杨成文与被告文安县鹏辉塑料制品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刘国兴、杨成文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国兴、杨成文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国兴、杨成文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刘国兴、杨成文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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