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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顺荣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张海浪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沪73民初1145号
案件名称洪顺荣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张海浪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5-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洪顺荣;张海浪;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73民初1145号原告:洪顺荣,男,1975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堃杰,福建格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奕峰,福建格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海浪,男,1987年3月18日出生,住江苏省泗阳县。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洪顺荣与被告张海浪、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日立案。

审理中,原告洪顺荣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洪顺荣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洪顺荣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洪顺荣负担。

审 判 长 张本勇审 判 员 范静波审 判 员 杨 韡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法官助理 杨 洁书 记 员 周 颖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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