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民初300号原告:石家庄君乐宝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石铜路68号。
法定代表人:魏立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楠,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会含,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沧州绿源饮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沧县姚官屯乡高官屯村。
法定代表人:谢国新,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石家庄君乐宝乳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沧州绿源饮料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石家庄君乐宝乳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石家庄君乐宝乳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家庄君乐宝乳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石家庄君乐宝乳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