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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诉南昌市绿嘉宝油脂有限公司、株洲歌瑞斯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湘02民初38号
案件名称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诉南昌市绿嘉宝油脂有限公司、株洲歌瑞斯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6-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南昌市绿嘉宝油脂有限公司,株洲歌瑞斯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纠纷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民初38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8号。

法定代表人赵双连,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升,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丽,湖南芙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昌市绿嘉宝油脂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长堎工业园二区物华路66号。

法定代表人刘清平,总经理。

被告:株洲歌瑞斯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建设南路68号江南商城广场1-6号。

法定代表人徐超,总经理。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亚军,北京大成(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军,北京大成(南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南昌市绿嘉宝油脂有限公司、被告株洲歌瑞斯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受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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