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04民初9494-9495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赵双连,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裴银州,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青,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州市越秀区忠得百货商行,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
经营者:王银洪,男,1984年1月20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何卫冬,广东安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越秀区忠得百货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两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
2017年6月27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院认为,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两案受理费合计1050元(每案525元),由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