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民初570号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
法定代表人:罗文贵,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昊,上海哲玖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海福润万家副食品超市,住所地:浙江省宁海县,实际经营地址:浙江省宁海县。
经营者:陶勇武。
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海福润万家副食品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
原告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