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民初653号原告:高燕青,男,汉族,1994年7月15日生,住山东省邹城市。
委托代理人:高浩景,江西锦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泽开,江西锦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昌创兴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广润门住宅区。
法定代表人:魏凤玲。
原告高燕青与被告南昌创兴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9日立案。
原告高燕青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高燕青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燕青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175元,减半收取587.5元,由原告高燕青承担,退回高燕青5**.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