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1181民初2976号 原告: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
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红旗大街**。
法定代表人:庞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龙江,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丹阳市优必胜轴承有限公司,,住所地:丹阳市丹凤北路** 法定代表人:王瑞,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与被告丹阳市优必胜轴承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并无规避法律之处,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