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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孙建与苏州市相城区元和季玉芹家具经营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苏05民初300号
案件名称300孙建与苏州市相城区元和季玉芹家具经营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6-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孙建;苏州市相城区元和季玉芹家具经营部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民初300号原告:孙建。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文建,襄阳嘉琛知识产权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被告:苏州市相城区元和季玉芹家具经营部,经营场所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元和镇喜来登家居广场1B-7号。

经营者:季玉芹。

原告孙建与被告苏州市相城区元和季玉芹家具经营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

原告孙建于2017年5月25日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孙建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建撤诉。

案件审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孙建负担。

审判长  管祖彦审判员  范晓荣审判员  张小全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张佳琪附: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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