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10301号原告: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法定代表人:刘瑞旗,董事会主席。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志会,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蔚霞,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菊玉,女,汉族,住湖南省。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若鹏,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张菊玉、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立案。
2021年5月8日,原告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表示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钱建亮二〇二一年五月八日法官助理 冯佳楠书 记 员 冯佳楠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
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