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海宁中国皮革城股份有限公司与南充军帆商场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成商集团南充商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南中法民初字第204号
案件名称海宁中国皮革城股份有限公司与南充军帆商场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成商集团南充商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7-0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海宁中国皮革城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军帆商场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成商集团南充商业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中法民初字第204号原告:海宁中国皮革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海宁市海州西路201号。

法定代表人:任有法,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洁,女,汉族,生于1987年5月10日,系该公司法务,住浙江省海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传理,北京市威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充军帆商场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模范街140号。

法定代表人:杨斌,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XX军,四川泰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商集团南充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模范街140号。

法定代表人:任瑞阳,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利民,男,汉族,生于1962年7月7日,系该公司员工,住四川省营山县朗池镇盐市。

原告海宁中国皮革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宁皮革城公司)诉被告南充军帆商场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军帆公司)、成商集团南充商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商集团南充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原告海宁皮革城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洁、王传理与被告军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XX军及被告成商集团南充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利民到庭参加了诉讼。

2017年6月27日,原告海宁皮革城公司以与被告军帆公司、成商集团南充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海宁皮革城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海宁中国皮革城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0,200元减半收取45,10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海宁中国皮革城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