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0民初12856号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红梅,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兵,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梦凝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张德玉。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梦凝建材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
2017年7月27日,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可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任湧飞审 判 员 刘燕萍人民陪审员 吴奎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晓利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