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民初169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中街68号华润五彩城购物中心二期13楼。
法定代表人:雷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宪,辽宁恒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古赛男,辽宁恒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市船营区现代亿利达通讯商店,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南京街光华路*号综合楼。
经营者:王永平,自然信息不详。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吉林市船营区现代亿利达通讯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