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2民初29号之一原告: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国家高新技术开发区长江南路18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0T。
法定代表人:方洪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镐荣,广东博厚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01201110370085。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延年,广东博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执业证号14401201510417091。
被告:经济开发区好公道家电批发部,经营场所湖南省怀化市经济开发区河西家电城9栋附3号门面。
注册号:431203600072981。
经营者:邓远斌,男,1969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
原告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经济开发区好公道家电批发部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
原告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以其已与被告经济开发区好公道家电批发部达成调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原告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唐 琳审 判 员 舒易成审 判 员 肖光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张 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