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民辖终198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凡游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拱墅区莫干山路972号5层517-51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XF。
法定代表人:杨煜梁。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科技中一路腾讯大厦3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XG。
法定代表人:马化腾,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高新南一道飞亚达大厦5-10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6T。
法定代表人:马化腾,董事长。
原审被告:东莞市讯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长安镇乌沙社区兴一路372号二楼2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9D。
法定代表人:段要辉。
上诉人杭州凡游网络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东莞市讯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7)粤0305民初686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侵害商标权纠纷,系因网络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应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本案两被上诉人以被侵权人身份提起诉讼,其住所地均位于深圳市南山区,故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作为侵权行为地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