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民初字第1167号原告:孔玮,女,汉族,1983年2月6日出生,住江苏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栋,江苏纵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仕伟,江苏纵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华日照明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丹阳市界牌镇安乐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张跃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茅永芳,江苏瀛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孔玮诉被告江苏华日照明器材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孔玮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孔玮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撤回起诉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亦不损害国家、集体及其他人的合法权利,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玮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孔玮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