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02民初5760号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文冠路中段奥迪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蔡东青,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凌超,福建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海棠,福建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台州市椒江耀升超市,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洪家街道街洪村老车站(原砖瓦厂内)。
代表人:胡锦锭。
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台州市椒江耀升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
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在诉讼过程中以原、被告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