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民初515号原告:广东久量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广州民营科技园科园路12号。
法定代表人:卓楚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小然,河南舜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余姚市领航电器厂,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马渚镇开元村(禾山后张28号)。
经营者:黄岳荣,该厂厂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久量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余姚市领航电器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久量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久量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东久量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