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2012号原告:陈志明,男,汉族,1979年11月19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文建,襄阳嘉琛知识产权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张勇。
被告:佛山市标诺家具有限公司,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旺岗村委会联新南路5号二车间6楼。
法定代表人:李志海。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志明诉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佛山市标诺家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将诉讼请求赔偿数额变更为10000元,并于2017年7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陈志明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志明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陈志明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