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民终157号上诉人(一审原告):芜湖商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商建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友宝,上海锦天城(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常州安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
法定代表人:王春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士海,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东旭,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蚌埠市华联大药房,经营场所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
经营者:熊书明,男,1957年7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
上诉人芜湖商环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常州安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一审被告蚌埠市华联大药房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皖01民初2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芜湖商环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请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芜湖商环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芜湖商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2000元,减半收取6000元,由芜湖商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