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5605号原告:吴芬,女,1978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珠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欣,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燕琦文化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北苑街道凌云二区105幢1单元。
法定代表人:曹小燕。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马云。
原告吴芬诉被告义乌市燕琦文化用品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受理后,原告吴芬于2017月7日17日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芬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75元,减半收取688元,由原告吴芬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