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4民初168号原告:郑州明视达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长江路269号。
法定代表人:杨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志伟,女,汉族,1987年12月出生,住河南省太康县,该公司员工。
被告:山亭区新城明视达眼镜行,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新城香港街***号。
经营者:吴贵兴,男,汉族,1962年3月22日出生,住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
郑州明视达眼镜有限公司与山亭区新城明视达眼镜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
原告郑州明视达眼镜有限公司于7月4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郑州明视达眼镜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郑州明视达眼镜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