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82民初6421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GRANDUNIONINTERNATIONALTRADINGLIMITED)。
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号新东海商业中心**楼****室。
诉讼代表人:郑波,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利,浙江奇合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童晓芳,浙江奇合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慈溪市智轩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掌起镇周家段村北纬一路*号。
法定代表人:黄丽飞,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慈溪市智轩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