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1民初8361号原告:脱普日用化学品(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区。
法定代表人:洪振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利利,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胶南市家家惠超市,地址胶南市。
经营者:徐善明,男,1975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黄岛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脱普日用化学品(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胶南市家家惠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脱普日用化学品(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