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民初541号原告:上海姚记扑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姚文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恺晖,江苏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临沂开元教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费县。
法定代表人:赵成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观春,浙江中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星铭,浙江中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姚记扑克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临沂开元教育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山东临沂开元教育设备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9日对涉案名称为“扑克牌包装盒(2103-单)”(专利号:ZL201130466967.6)外观设计专利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宣告无效的请求,并于2017年5月12日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
被告山东临沂开元教育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本案中止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效力处于不稳定状态,本案的审理必须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结果为依据,在审查决定书作出之前,本案中止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