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民辖终18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香江全球家居城有限公司。
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成都家具产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鲁朝慧,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罗浮宫国际家具博览中心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英雄河西岸。
法定代表人:黎经华,董事长。
上诉人成都香江全球家居城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东罗浮宫国际家具博览中心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川01民初7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成都香江全球家居城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请求撤回本案管辖权异议上诉。
本院认为,成都香江全球家居城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成都香江全球家居城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