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民初125号原告: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无锡市国家高新技术开发区昌江南路**号。
法定代表人:方洪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山林,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怡馨,广东同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樊城区贤安家电批发部。
经营地址:襄阳市樊城区前进路瑞泰欣城*幢*单元***室。
经营者:窦贤安。
原告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无锡小天鹅公司)与被告樊城区贤安家电批发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无锡小天鹅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