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192知民初399号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安东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许连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鹏东,河南豫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妍妍,河南豫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市二七区银泰食品商行,住所地郑州市**一马路**附**。
经营者:曹亭亭。
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市二七区银泰食品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立案。
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