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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火烧云科技有限公司、长沙现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湘0104民初5352号
案件名称杭州火烧云科技有限公司、长沙现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7-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杭州火烧云科技有限公司,长沙现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长沙乐喜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4民初5352号申请人:杭州火烧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文二西路712号西溪乐谷创意产业园2号楼2层S4。

法定代表人:俞哲,总经理。

被申请人:长沙现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高新开发区麓谷大道662号软件中心大楼专业楼、孵化楼1010室。

法定代表人:匡亮军,总经理。

被申请人:长沙乐喜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荷花园街道万家丽中路一段139号宽寓大厦2801房。

法定代表人:匡亮军,总经理。

被申请人: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十街10号百度大厦2层。

法定代表人:梁志祥,总经理。

申请人杭州火烧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长沙现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长沙乐喜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申请人杭州火烧云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长沙现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长沙乐喜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50万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出具了保单号为12021001900351816941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自愿为申请人杭州火烧云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承担担保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杭州火烧云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长沙现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长沙乐喜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500000元,如帐上无款或存款不足,则存入不限,取款冻结,直至冻足上述款额后方可支取;

二、如帐上无款或存款不足,则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长沙现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长沙乐喜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与应冻结款额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3020元,由申请人杭州火烧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柳晓寒人民陪审员  雷伯琼人民陪审员  徐佑珍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舒 放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

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

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

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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