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82民初5549号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工业园(高河)。
法定代表人:包庆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兵,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忠新,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乐清市虹桥朱建明自选店。
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虹桥镇虹溪路***号。
经营者:朱建明,男,1970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
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乐清市虹桥朱建明自选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
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系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