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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爱步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富民外贸城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粤0304民初10423号之一
案件名称02爱步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富民外贸城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7-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爱步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深圳市富民外贸城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C}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0304民初10423号之一 原告爱步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KARSTENBORCH,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魏托,广东海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郭玲,广东海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富民外贸城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法定代表人杨丽珊。

委托代理人黄晓莉,系该公司副总经理。

原告爱步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富民外贸城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

原告爱步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并无违法之处,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收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爱步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已由原告预交),按规定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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